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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强化地下水污染分区管理
发表日期:2023-12-21 20:18:23 发布人:河北众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进一步推进唐山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结合唐山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唐山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

唐山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切实维护和改善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推动地下水污染分区管理,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结合唐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唐山市19个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范围包括: 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润区、丰南区、曹妃甸区、遵化市、迁安市、滦州市、滦南县、乐亭县、迁西县、玉田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港经济开发区、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管理区、唐山国际旅游岛。

二、划定原则

唐山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

(一)保护类区域。包括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等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

(二)管控类区域。基于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地下水脆弱性评估结果,扣除保护类区域,划定管控类区域,结合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结果,将管控类区域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三、划定结果

唐山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总面积2899.09551753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21.52%,其中:保护类区域总面积391.13445753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2.9%;管控类区域总面积2507.96106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18.62%。

(一)保护类区域

唐山市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类区域,包括5个市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8个县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7个乡镇级和千吨万人(乡镇级或村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附件1)。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391.13445753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总面积10.32215753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82.2799平方公里,准保护区总面积198.5324平方公里。

(二)管控类区域

唐山市地下水污染防治管控类区域包括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总面积2507.96106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18.62%,其中:一级管控区面积97.957899平方公里,二级管控区面积2410.003161平方公里。管控类区域内地下水重点污染源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目前,管控类区域内共涉及32个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其中:一级管控区内涉及6个(附件2),二级管控区内涉及26个(附件3)。

四、管理要求

(一)保护类区域

唐山市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如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划定补给区,参照执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相关规定。

1.一级保护区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2)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响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未能达到Ⅲ类水质标准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2.二级保护区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响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未能达到Ⅲ类水质标准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3.准保护区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管控类区域

(1)对新、改、扩建可能涉及地下水污染的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要求。对于一级管控类区域,或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区域,要特别注意加强建设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对地下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2)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应当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3)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应当建立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对其产排污环节和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区域采取必要防渗措施,定期开展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并落实整治措施,必要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4)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时,应重点关注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和应急处置相关内容。

(5)列入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责任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工作。

五、相关说明

(一)《唐山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作为唐山市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的依据,根据实施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划定、撤销或调整后,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类区域范围相应调整。

(三)地下水功能价值、地下水污染源荷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地下水污染防治管控类区域范围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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