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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基本农田、生态红线项目最新文件要求
发表日期:2022-11-22 09:32:59 发布人:河北众联


2022年8月2日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及2022年8月16日 发的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项目提出了要求,如下:


一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政策 

2022年8月2日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文件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政策:

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

(2)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

(3)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4)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

(5)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原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

(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允许国家重大项目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兑现承诺的,部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指标。上述承诺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

扩大补充耕地来源

支持各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平原地区非耕地逐步恢复为耕地,其中“二调”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以用于占补平衡。

统筹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补划;市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省域范围内补划。优先将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二      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及办理要求   

2022年8月16日 印发的《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要求:

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

(一)项目范围

  •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 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


  •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 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

(二)办理要求

  • 上述项目(不含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岛)按规定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用海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


  • 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


  • 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同步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 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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