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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回复:二级活性炭是否属于二级VOCs处理设施?
发表日期:2021-03-15 15:19:27 发布人:admin

2021年3月1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一则咨询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二级活性炭是否属于二级处理设施”主题回复,省生态厅已作具体阐述,详见如下:


问:离子、光催化等方式处理废气实际效率较低,那么VOCs废气处理设施要求上二级设施时是否可以上二级活性炭?


答:

您好!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关于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要求中明确“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在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的要求中提出“对使用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末端治理仅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技术或存在敞开式作业的企业,加大停产限产力度”。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中提出“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全省各地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在满足上级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可能会出台一些具体落实措施,具体请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吸附法是处理排放量小、低浓度有机废气的常见方法之一,关于吸附法工程应用请企业和设计单位参考《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结合自身废气特点进行设计和运行,确保达标排放。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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