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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
发表日期:2021-07-16 08:28:15 发布人:admin

(2021年6月24日唐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依法有序高效推进我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是指通过节(节水优先,各行业节水)、引(增加外调地表水引水量)、蓄(修建拦蓄工程,增加蓄水量)、补(有效回补地下水)、替(修建地表水、再生水及淡化海水置换工程替代地下水)、管(严格管控地下水开采)等各种措施实施,系统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从而达到有效压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确保水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 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全民参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分级统筹、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和及时协调处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并实施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综合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做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增加对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严格落实引滦调水资金,建立健全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主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超采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到有关部门、单位,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按照“五个一”工作机制抓好督导、检查。

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法治意识、节约意识和参与意识,引导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

鼓励支持各级新闻媒体对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统筹考虑用水需求。通过优化配置利用地表水、地下水、矿井疏干水、再生水、淡化海水等各种水源,保障生活、生产与生态用水需求。

新增用水需求优先安排使用地表水、再生水、矿井疏干水、淡化海水,严格限制取用地下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认真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

第十条 坚持节水优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节水行动方案》要求,推进工业、农业和生活节约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要强化工业和居民生活节水,推广通用节水技术和节水工艺,推动污水处理和循环利用,严格落实阶梯水价和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要统筹粮食安全和农业节水工作,适度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农业节水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探索农业用水计量手段,不断提高用水效益和农业生产效益。

第十一条 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各类经济开发区要结合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再生水回用管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能够利用再生水的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水源。要将城市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居民及公共建筑冲厕用水、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用水要逐步用再生水替代。城市再生水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审批新增工业用地下水。

第十二条 用足用好地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根据水源条件逐步推行县级以上城区供水地表水源置换,并将城市供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最大限度保障工农业生产水源供给,统筹考虑河湖生态补水需求。统筹防洪安全与雨洪利用,通过河道拦蓄、坑塘存蓄,增加雨洪调蓄能力,为加快地下水回补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三条 优先利用淡化海水。要结合我市钢铁、化工等高耗水行业向沿海转移,在乐亭县、海港开发区、曹妃甸区、丰南区、滦南县等沿海区域,大力推行工业用水向利用淡化海水转移,同时用淡化海水置换原有工业用地下水、地表水。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机井管理。在取水井清理排查基础上,根据各县(市、区)地下水源置换进展情况,制定年度自备井关停实施计划。未经批准擅自打井的一律不予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对能够用其他水源替代的或者公共供水管网能覆盖的取水井要限期关停;无证取水且不符合补办条件的取水井依法关停;在地下水超采区,非生活用深层取水井限期关停。对已关停的取水井,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明关暗用、停而复用等行为,确保关停到位。

第十五条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以地下水可开采量为红线,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和用水计划管理。在地下水禁采区,除临时应急供水和无替代水源的生活用水外,严禁新增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超采区,原则上不再审批开凿新取水井;确需新增取用地下水的,一般超采区按照“用一减一”、严重超采区按照“用一减二”比例,实行“先减后增”同步削减其他取水单位或个人地下水许可开采量,同时由各级人民政府出具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同意意见。

全市范围内,严格控制利用地下水新上钢铁、焦化等高耗水项目。

第十六条 严格考核问责。按照《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成效考核与问责办法》,对县(市、区)实行双线考核。将压采任务完成、取水井关停、地下水位回升等作为衡量地下水压采工作成效的硬性指标,严格考核问责,严查失职失责行为。对工作进度慢、地下水位数据质量差的县(市、区)定期进行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故意瞒报的严肃追责;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未按照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依法对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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